应急预案就是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708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管理办法》 (国办发(2103)101号)
工作流程
以上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上述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上述管理层级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机械)、料(材料)、法(工艺)、环(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主要采用国际通用的PDCA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内容涉及到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比较全面的要求,而且这八个方面是有机、系统的结合,具备系统性和全面性。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 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工作流程
1)现场调查:技术人员到企业现场勘查生产安全运行情况,向企业提出建议整改报告;
2)咨询辅导:指导企业补充、完善标准化体系文件和相关要素运行资料;
3)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4)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5)现场评审:企业根据相应的评审申请级别,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标准化的现场评审。
6)审核公告:审核公告的应急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
7)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5.评审权限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
1.建设原则
按《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职责 第五项: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是2018年11月15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第4章规定了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原则,分别是:
第三方安全技术巡查,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安全专业技术、评估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现状评估,并提出有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建议和措施。
工作流程
(1)制订安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2)初步了解被排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概况与企业类型。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安全现状等,制定排查工作重点;
(3)拟定排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与核查任务,并编制总结报告;
(4)检查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及危险源分布,突出排查重点,可以分组分专业排查不同的危险源,并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分析、等级划分工作。
(5)就排查出的问题应注明具体部位、内容,并根据轻重缓急与危险等级确定出整改时限;
(6)指导企业完成隐患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达到安全隐患"闭环"管理。
(7)指导企业完成安全管理资料,形成档案备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每一个建设项目立项或设计前,都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备的其他条件进行论证,在这些论证内容中,除了经济、社会等因素外,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安全条件。所谓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价,知道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可能性有多大或者发生事故的概率有多大,会造成多大损失,从而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所谓识别,是指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辨认、区别,哪些是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所谓分析,是指采用定性分析或者定量分析的方式对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有检查表综合评价法、优良可劣评价法、故障类型影响致命度分析法、事件分析法、指数法、评点法等。所谓评估,是指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果,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应用范围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设方案。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者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是从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科学评价方法包括:类比法;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分析(P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故障类型和影响危险性分析(FMECA)、事件树(ETA)、事故树FTA)、格雷厄姆-金尼法(LEC)、道化学公司法(DOW)、蒙德法(MOND)、日本劳动省六阶段法、单元危险性快速排序法、危险性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世界银行国际信贷公司(IFE)法。
系统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方法是安全、职业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重要手段。依据法规、法律和标准体系,系统地规划评价模型及其结构层面,恰当地选用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规范评价项目。
一、 安全条件论证目的:
安全条件论证,可以明确该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场所、区域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周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该建设项目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对该建设项目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和可控制的范围内。
二、安全条件论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005]第11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第92号)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11)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7年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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